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,應當在15日內(nèi)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,并登報聲明作廢?!?/span>
根據(jù)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,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(nèi),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,如實填寫《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》,并將納稅人的名稱、稅務登記證件名稱、稅務登記證件號碼、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、發(fā)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,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?!?/span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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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5-07-14 00:00:00
文章來源:RT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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