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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)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“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,如果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,選擇免稅或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的,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》(附件9),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,該企業(yè)提供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,不得申報增值稅退(免)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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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)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“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,如果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,選擇免稅或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的,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》(附件9),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,該企業(yè)提供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,不得申報增值稅退(免)稅。”